晋中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确保实现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顺利渡过难关。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难以支撑,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失去经济来源;
(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分档确定资助额度,每生每学年获得此项补助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学生困难程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评估:
(一)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种类型;
(二)已获得资助金额。主要依据为学生申请学年所获助学金金额;
(三)突发困难严重程度。主要依据突发困难对学生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家庭经济上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档。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晋中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院系根据申请条件,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院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或取消受助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存在高消费行为,生活奢靡,铺张浪费;
(三)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困难;
(五)学习态度消极、不思进取;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