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人数由上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前10%以内。
5.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10%-30%之间,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6.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支撑材料。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考核: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各院系在每学期末,对本院系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做出综合评价,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对学生在申请或评审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学生工作部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查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