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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项奖学金发放坚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培养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来源和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的来源

(一)校内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

(二)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所设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荣誉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爱国爱校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补考记录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六)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4000元;

2.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2000元;

(三)两个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同一年度不可兼获。

第七条 特殊荣誉奖学金: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群众影响较大者(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学校视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第八条 单位专项奖学金: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具体享受条件、等级与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确定,学生自愿申请。

第九条 捐赠奖学金:社会各界或个人可以捐赠形式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单位或个人意向确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根据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评选出获奖学生及等级,由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诉和复核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复核,学生工作部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复核处理意见是最终意见。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与颁发

(一)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部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二)各院系应参照本细则,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三)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四)各单位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放奖学金荣誉证书;

(六)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已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入学的学生,按学校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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