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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应配合和协助勤工助学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工作职责

(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酬金报表;

(五)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勤工助学中心办理。

第九条 用工单位的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为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学年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 设岗基本要求

(一)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二)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用工单位于每年年末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部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交勤工助学中心,原则上不接受再次申请;

(二)勤工助学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各用工单位所设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在学院校园网上向全院公开发布。学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网上发布的信息选择下学年适合自己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临时岗位应由相关部门在用工前(三天)向勤工助学中心申请。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临时),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用工起止时间,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交勤工助学中心。

第十四条 岗位招聘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从校园网下载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到勤工助学中心报名;

(二)开学两周内,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在网上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及招聘时间安排申请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面试;

(三)用工单位将面试拟录用的名单提交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后由用工单位安排其上岗。

第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开展招聘工作,严格把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根据用工需要、本人自愿、扶困优先、择优录用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与勤工助学中心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面试、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二)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和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的学生,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日程,制定勤工助学工作日程表并接受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检查组的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无勤工助学工作日程表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酬金。

第七章 酬金发放及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我院各部门、教学学院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我院提供经营性服务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由学院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酬金标准为240元/月/人、200元/月/人和150元/月/人三个档次。临时岗位酬金标准按照不低于8元/小时计算,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超过240元(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月初一周内,用工单位根据学生上月考勤情况,填写本单位上月勤工助学酬金汇总表,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并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后,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学院计财处,由计财处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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