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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市人社办字[2016]40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发[2016]38号)规定,现就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4年加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7号)文件相关规定,从2016年起,取消《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市劳社工险字[2012]104号)中,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再支付5%的政策(以下简称“5%的规定”),同时,一类、二类政策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5%,即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支付比例为70%、80%、85%。

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38号)“全省各地(市)提高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人均(成年和未成年平均)不低于200元”的要求。经数据测算和方案论证,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决定从2017年起,城镇居民医保普通成年人缴费标准由200元/年调整为220元/年,普通未成年人、大学生由60元/年提高为100元/年。成年低保对象由60元/年提高为80元/年,相应的民政医疗救助及财政代缴部分也据此调整。

参保对象

合计

个人缴费

民政医疗救助

财政代缴

普通成年人

220

220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20

22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220

220

成年低保对象

220

80

140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20

220

普通未成年人

100

100

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100

100

未成年低保对象

100

100

普通大学生

100

100

三、病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和山西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局、民政局、省保监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科教发[2013]334号)相关要求,决定取消原有定额大病筹资标准,实行按比率筹资的方法确定当年的筹资金额。即:取消《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市劳社工险字[2012]104号)中“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40元/年,未成年人20元/年”的规定,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当年筹资标准的8%筹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应根据政策变化和筹资盈亏作动态调整)。大病保险盈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结算总额的5%,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当年大病保险待遇结算金额与上述规定盈利额之和小于大病保险筹资金额时,差额部分应返还统筹基金;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带来亏损,需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进行补偿时,由市医保中心调整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余额。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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