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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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教体艺〔20078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人数由上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3.坚持“立德树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5.在校期间应参加诚信考场考试,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前2名,各教学学院所申报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教学学院年级前10%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年级10%30%之间,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7.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各教学学院根据评审条件,由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教学学院提交的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

  4.学校审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考核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各教学学院在每学期末,对本教学学院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做出综合评价,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对学生本人或工作人员在申请或评审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学生处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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