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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晋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促进学生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5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认定标准公平,评议程序公开,评定结果公正的原则。

2.履行本人申请、班级评议、教学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认定程序。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

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 员: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团委、招生就业管理处、保卫部、后勤管理处、创新创业中心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教学学院成立资助认定工作组

组长:各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

成员:教学学院院长、教学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学学院学生会主席。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各教学学院要确定一名教师负责资助日常事务工作。

3.年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

组长:年级辅导员

成员:各班级兼职辅导员。年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4.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

组长:班级辅导员

成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等

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成员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小组成员应在班级公示。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根据我省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实际,参照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等实践活动。

(二)下列几种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1.建档立卡户学生;

2.无经济来源或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3.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者;

4.父母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突发特殊困难的学生;

6.来自国家和省级的老、少、边、穷地区,家中老人、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

7.来自城镇且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家庭人均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8.来自农村家庭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青壮年劳动力;

9.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来源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10.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11.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置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学生本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2.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3.其他原因导致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二)学生本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在老、少、边、穷地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

2.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者、靠特困救助供养的学生;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认定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的安排,负责组织全校的认定工作;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和审核本教学学院的认定工作;年级资助认定小组组织和审核本年级的认定工作;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上述条款第四条中作为评定依据;

4.年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取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反馈意见后,及时予以更正;

5.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取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反馈意见后,及时予以更正;

6.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教学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调整。如无异议,教学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表及相关资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7.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各教学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表及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将各教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信息和认定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8.每学年结束前(两周),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9.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七、认定管理

1.每学年,学校和各教学学院将定期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2.各教学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3.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教学学院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教学学院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4.各类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对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学习、品学兼优者,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5.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6.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则取消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4)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等;

(6)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者。

八、认定要求

1.各教学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指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出调整意见;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教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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